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2号(关于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从中国输入鸭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现将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的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3日
附件
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从中国输入鸭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出口的鸭肉指冷冻鸭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内脏。
三、生产企业注册
向哈萨克斯坦出口鸭肉的生产企业应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生产企业指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
1.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哈萨克斯坦推荐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对哈萨克斯坦推荐注册申请。
2.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送对哈萨克斯坦推荐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
3.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