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送审稿) 》征求意见
为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5月1日,WTO就《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送审稿)》征求意见,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 作。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