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连发3条公告,看看有哪些检测认证业务

作者:网络 时间: 2020-07-27 16:53 阅读:

      继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2月1日,海关总署连发2019年第26、27、28号3条公告,皆涉及综合保税区相关业务。50s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50s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
  四、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
  五、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企业可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
  七、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业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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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50s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促进综保区保税研发业态发展,现就综保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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