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领域检测市场放开,企业可自主选择

作者:网络 时间: 2020-07-27 16:54 阅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UyB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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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一是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三是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办法》全文如下: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  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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