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作者:网络 时间: 2020-07-27 16:54 阅读:

[摘要] 国家药监局多次开展调研,组织专题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对程序进行研究修改,于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D68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家药监局2014年2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具有我国发明专利、技术上具有国内首创、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该程序的实施对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为深入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励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多次开展调研,组织专题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对程序进行研究修改,于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完善了适用情形、细化了申请流程、提升了创新审查的实效性、完善了审查方式和通知形式,并明确对创新医疗器械的许可事项变更优先办理。
  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程序设置更为科学有效,有利于提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效率,为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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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审查,适用于本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 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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