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同供应商的合同或采购订单的差异问题一

时间: 2020-08-03 18:24 阅读:
一、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
A)描述错误:由于规格或工作说明错误而导致的合同或采购订单问题常常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与惯例来解决的。如果采购订单描述商品出现了错误,供应商没必要承担此错误如货物已发出,事情不可能通过简单的沟通来解决。这可能就会在“错误规则”(见G部分)的条框下解决,该规则通常不会为单方造成的错误提供缓解责任的方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因此确保采购订单或合同包含正确的描述是很好的做法。
B)定价错误或疏漏:双方不必为了达成合同而同意具体定价。只要符合两条要求,它们就可到后期再在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首先,双方必须通过书面或行动表明签约意向。其次,必须形成某种合理的基础并依此解决以后在定价方面可能出现的冲突。
即使价格未定,UCC仍然认定签约意向的存在,除非合同包含具体的文字说明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此意向。
C)履行失败或拒绝履行:如果在合同形成之后,根据已达成的协议,任一方履行失败或拒绝履行,而且根据法律是不允许不履行的,那么该方就被认为是违约。在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基本利益是:
●期望值被界定为如果对方没有违约而应该获得的利益。
●信任损失的赔偿被界定为因为受损方信任违约方,而引起的损失的赔偿。
●退还被界定为对已付款项的返还。
1.预计违约:预计违约指的是采购方有足够理由相信供应商不会履行原先的约定,或者供应商有理由相信采购方不会履行合同。例如,工厂火灾,不管是供应商或买房的设施,都可能让对方做出这种预测,就像任一方提出破产申请时一样。
2.毁约:如果采购方(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之前)告知供应商将不履行合同,这是预计毁约,是违约行为。当供应商告知采购方将不发货时也是毁约。
3.供应商违约:供应商没有如期履约、没有如约发货或者送错货(非一致性供货)都是违约。在以上任一种情况中,采购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合理时间内告知供应商对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在非一致性供货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补救,也就是弥补违约行为,只要供应商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补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允许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履约。因此,如果供应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前发错货,它仍有利余时间在采购方声称其违约前再发货以取代发错的货。对于UCC条款有两点重要的例外:
●在供应商履约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供应商告知采购方它将不履约,供应商当时可能被认为是违约,尽管履约时间并未到来。这叫做预计毁约,意思是如果供应商说它将不履约,采购方有权相信这是真的。但是,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很好的做法,以防供应商再次改变计划。
●如果采购方有理由相信供应商可能不履约,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适当的履约保证。UCC为此提供了依据,要求供应商在30天内给出答复。如果没有如期答复或者没有适当的保证,采购方可以取消合同。
4.采购方由于供应商违约的索赔:采购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以下几类赔偿金:
●替补赔偿金采购方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并可以要求违约供应商补偿超出原合同的部分,但采购方必须认真寻求最合理的替代价格。
●意外赔偿金这些是与纠正违约、试图重新工作或利用非一致性商品相关的开支。
●后果赔偿金这是与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相关的,并可能与因此损失的销售量、企业倒闭或者个体伤害相关。因为这种赔偿金可能很高,供应商会竭尽全力否认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清偿赔偿金UCC的2-718节规定,对在违约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赔偿金数额要事先达成一致,这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考虑到因违约预计或实际造成的危害、损失证明的困难,以及如果不便另外寻求适当补救,甚至不可补救等各方面情况时,赔偿金数额必须是合理的。提出不合理的超额赔偿要求的条件作为惩罚是无效的。
●一般性赔偿金这些包括供应商在签约时本应了解,而且不可能以常用的方法补救的要求和需求。
5.采购方违约:采购方违约方式包括:
●不合理退货采购方必须有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的约定发货。它们不能签约后又改变主意。
●不合理撤销接货UCC做出了初始接货与后来撤销接货的区分。可在刚接到初始货单时退货,但是如果货已接收,采购方以后不能退货。但后来如果发现存在严重削弱商品价值的缺陷,采购方可以撤销接货,但必须通知供应商并为其提供机会以实施改进。
●发货前没有及时提交付款如果采购方未遵循双方就预付金达成的协议,或者如果采购方要求货到付款并且只在货到时才会付款,采购方就违反了合同。
●毁约这种情况指的是采购方告知供应商它将不会遵守合同。
6.卖方因采购方违约的索赔:供应商因对方违约而能采取的补救方法包括:
●转售赔偿金包括将商品转售别处的开支。
●市场赔偿金如果采购方违约是在供应商转售商品期间,市场中此类商品贬值的话,供应商可以要求差价赔偿金。
●损失的利润 在任何索赔诉讼中,供应商可以对由于采购方违约造成的最大利润损失索赔。
●合同价格索赔如果经过合理且认真的努力之后,商品仍然不能被转售,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方赔偿全部商品合同价值,或者至少赔偿净折余值。
D)责任问题:采购方经理应该始终以不使其所在组织承担责任、保护其在以后冲突中的补救权利为行动目的。
1.对供应商责任的限制惯例:UCC目的不在于惩罚未履行合同的一方,而是规定对受损方的直接赔偿金,以及违约导致的任何意外赔偿金和后果赔偿金。也就是说,目的在于使受损方再次回复“完整”。然而,在采购方能收到赔偿金之前,采购方必须给出详细证明。另外,允许供应商在UCC条款下限制其对意外及后果赔偿的责任,而且通常也是这么做的。
2.后果赔偿金:后果赔偿金包括:
●因在签约时供应商就有理由知道的一般或特殊要求,而导致的不可能通过替补或别的办法避免的损失。
●因违反任一保证对人身或类似财产造成的伤害。
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负责所有情况下的后果赔偿金,因其在签约时就该了解的采购方的一般和特殊要求。为获得后果赔偿金而证明受损程度的责任在于采购方。损失的确定可在具体情况下以任何合理方式进行。
3.保留无害和保障条款:采购订单及合同条款和条件应该始终包含否认或限制因供应商违反现行法律而造成损失使采购方应承担的责任。但用于销售单的典型条款仍然试图限制供应商的责任或者推卸责任,这样采购方必须抵制这种企图。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此法案意在保护消费者不受不安全产品的侵害。它要求消费者商品里存在的已知或潜在隐患必须报告给消费者产品委员会,并且要求必须主动收回不安全产品,管理范围包括制成品或采购以供转售的商品以及部件。采购合同单应该包含免除购买方承担与产品收回或缺陷相关款项责任的条款。在采购时要求供应商将已知或潜在隐患告知采购方也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产品责任一般来说,被产品伤害或由于产品原因受到伤害的个人或者遭受损失的财产所有者有权起诉,该产品销售环节中的每一方都将分别承担责任。但是,该环节中任何没有造成问题、不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责任。而且,合同管辖的各方可以事先就谁将为个人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达成协议。
由于供应商合同单可能包含推卸产品责任的条款,因此采购方合同单应该包含合理的保障条款,以有效维护采购方权利。
●专利的侵犯专利权赋予而且只赋予其所有者制造、使用、销售专利项目的权利。采购方可能因为使用专利产品而被控告侵犯专利,即使采购方是诚心诚意购买的该产品,并非有意想欺瞒。如果控告有效,结果可能是要求采购方支付赔偿金及禁止其继续使用该项目。UCC包含专利担保条款,使卖方负责支付买方赔偿金,但直到诉讼已定案才要求支付。因为专利诉讼开销可能非常大,采购方应该首先确保采购合同单得到证实,其次要确保有设计合理的保证采购方权利的保障条款,包括:
一 随着诉讼发展进行周期性退还成本的规定;
一 要求供应商在诉讼中辩护的权利;
一 要求采购方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
如果相冲突的条文互相抵消了,诉讼又回到UCC管辖范畴内时,只有专利担保条款才适用于此类问题的处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方法之一是让供应商签字以确认采购订单,或者签署其他包含有利于采购方条文的文件。
4.保险:合理的采购实践要求供应商或者接管采购方地产的供应商提供足够自己或他人的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保险项目。建议涵盖的保险项目包括商业一般性责任险、车险、工人赔偿金以及雇主责任险,并且做出合理限制以防潜在隐患。分包者应该同样被包含在保险范围内,采购经理应该以足够保险项为条件签采购合同,或者确保在提交合同前它已处于合理位置。
如果立约商是在采购方处受伤,采购方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法院是否认为受伤立约商是独立立约人还是只是一名员工。在法院看来,立约商是员工,只有买方才是“主要”立约人,如果:
●主要立约人告诉立约商如何完成工作,或者必须负责管理他们的工作。即使主要立约人有权管理立约商工人的工作,但实际上并不管理,雇用关系仍被认为是存在的。
●主要立约人提供工作所需工具,包括交通工具。
●主要立约人有权随时终止立约商工人的服务。(如果工人是在工作即将结束时被解雇的,那么他们将被当做独立的立约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立约人完成工作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立约商工人完成主要立约人的部分常规工作。
●立约商工人按时间段(小时、星期、月)拿报酬。立约商按工作性质拿报酬。
●立约商并不以独立立约人的身份在公开场合露面。独立立约人身份的证据可以包括立约人抬头的信笺、企业资质注册、过去作为独立立约人做的工作等。
5.受损风险或责任:因为与商品在两方之间的转移有关,受损风险纠纷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双方的直接交易中。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商品的一方有最好的保护商品的机会,因此承担风险。这时,受损风险随货物转移,除非卖方违反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有权退货,直到非一致性得到补偿之前,卖方一直承担风险。(非一致性指货物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的不符。)
第二种情况牵涉到第三方(如运送方)。这时受损风险取决于船上交货(F.0.B)规定:
●F.0.B起点卖方承担责任直至它将货物装到合适的运送方,之后采购方开始承担受损风险,而且必须要求运送方承担运送中受损的责任。
●F.0.B目的地卖方承担责任直到货物运到买方码头,之后风险由采购方承担。
●F.A.S这个术语代表的是船旁交货,是货物由船运送时使用的词。它要求卖方把货放在运送方能进入的装货码头,那时受损风险转移到了采购方。
●C.I.F这个运货术语代表成本、保险和运费,比较典型地是与一目的地连用。例如一批装载的货物,采购方工厂使卖方有义务将货发到并装到运送方,拿到提货单,支付货运费,买货物保险,准备必要文件,将所有采购方取货的必要文件发给它。尽管卖方买了保险,任何受损货物的处理由采购方负责。
●C&F这个术语指的是成本与运费。它除了是采购方安排保险事宜外,其他与C.I.F相同。与运送中货物有关的责任可能远远超过F.O.B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受损风险。例如,根据F.O.B起点规定,运送中危险材料的散落对于采购方来说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情况,因为责任一般是跟随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可能在起点已经转到了采购方。常识告诉我们,所有这样的货物都签订F.O.B目的地合同的话,采购方能更好地免于责任,而且应合理为运送方投保,以防止涉及相关具体的隐患。
与运送中危险材料散落相关的责任可能远远超过传统的运送中受损的风险。在这类情况下,建议采购方:
●为所有危险材料拟订F.O.B目的地合同,以使供应商在运送过程中始终拥有财产所有权。
●确保运送方有相应资质,并且为环境污染风险投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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