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利的对策(上)

时间: 2020-08-03 18:29 阅读:
分析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利的原因
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利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质疑权利的规定过于宽松。《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供应商只要满足两个要点即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不够严谨之处:
供应商只要“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可以提出质疑,而没有相应地规定供应商质疑应承担的责任,即法律赋予了供应商无限的质疑权利,但相应的责任极不对称。
《政府采购法》没有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形式要件和主体要件作出具体规定。即质疑文件应记载哪些事项,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签章、送达适用哪些方式等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财政部对供应商投诉的形式要件和主体要件就作出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20号令”)第10条规定:投诉人必须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由于质疑的要求宽松,投诉、复议等其他救济途径的要求相对严格,为此,供应商常在质疑环节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纠缠,而止步于投诉,更是鲜有提起复议或诉讼。
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利的目的及常用手段
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利常表现在提出不实、虚假、恶意质疑,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通过捏造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等方法谋取中标。常用的手段有以下六类:
“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是供应商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具有捏造容易,取证困难,隐蔽性强的特点。例如,某乳腺X光机采购项目在发出招标文件以后,A公司马上就招标文件上的参数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设备具有双靶面的要求存在倾向性和唯一性,应改为单靶面或双靶面均为实质响应。采购人就A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向其他供应商求证,并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均能保证市场上有三家以上品牌的乳腺X光机能达到双靶面的要求,招标文件并无倾向性,A公司的质疑纯属无中生有。就这一案例分析,笔者推测,由于市场上单靶的X光机的价格要比双靶的X光机低出许多,A公司通过质疑给采购人施加压力,以谋求采购人修改投标文件,用低档低价的设备参与竞标。
“张冠李戴”。主要表现为供应商在质疑举证时,使用其他型号设备的资料作为被质疑设备的举证材料,以达到证明被质疑设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目的。例如,中标供应商(假设为A公司)所投的设备是LOG8.0的B超,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另一质疑供应商(假设为B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反映A公司所投设备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LOG8.0B超2006年第1版的白皮书作为证明材料。但实际A公司所投LOG8.0B超是2008年第2版的设备,完全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于采购人一般较难分辨质疑材料的真实性,该手段的迷惑性较大,往往需要经过一番周折才能证明其质疑是否可靠。
“多点开花、浑水摸鱼”。这手段是将“无中生有”和“张冠李戴”等手段综合运用。例如在某医疗设备项目招标中,A公司所投设备中标,B公司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的设备从商务能力到技术要求,共有12点内容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提供了产品白皮书、宣传彩页、权威机构检测报告等材料作为佐证。经过专家论证以及向药监部门取证,质疑12个事项全部不实,所提供的白皮书过期,权威机构检测报告所检测的设备也并非是A公司所投设备,宣传彩页只是广告资料没有证明效力。B公司通过“多点质疑、多方举证”撒网式的质疑和举证,以求达到混淆视听、浑水摸鱼“蒙中一个算一个”的目的。
“李代桃僵”。是指采购人通过唆使供应商代其质疑。当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评标结果并非采购人的“理想对象”时,采购人碍于法律的刚性确认了采购结果,但对结果并不满意。采购人就期望通过唆使其他供应商对招标结果进行质疑,并暗中对其提供支持,以达到推翻评标结果,使自己的“理想对象”中标的目的。
“鱼死网破”。这种情况在医疗设备招标项目中表现尤其明显,由于医疗设备市场竞争激烈,在同类设备当中往往就只有几家品牌在竞争,大家对对手的情况都非常了解,一旦中标的“绣球”花落旁家,就马上使出“鱼死网破”这一招,通过质疑,打击对手,以争取采购项目“重审”的机会。
“穷追不舍”。顾名思义,供应商为了达到目的对同一个采购项目不只一次提出质疑。首次质疑被驳回后,又找新观点提出新质疑,摆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由于目前法律只规定供应商不能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质疑两次,但没有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不同事项质疑次数的上限,所以面对这些近似于无理取闹的质疑,集中采购机构也不得不按正常的处理途径进行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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