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级建造师法规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时间: 2020-08-02 10:51 阅读: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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