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之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时间: 2020-08-02 10:52 阅读:
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3)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 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
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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