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之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时间: 2020-08-02 10:52 阅读:
    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有3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确定;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外,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法院。此类案件只能由法律所确认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外,协议管辖也不能变更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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