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造师等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面对应、一级建筑师直接对应高级

时间: 2020-08-02 10:53 阅读:
刚刚,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共26项;
取得26项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部分对应关系,如下:
✦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工程师
2、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7项;
清理规范已取得质量、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人社部文件回顾
在2018年10月,人社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文件,就“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
1、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 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 初、中、高级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增设正高级工程师。
  • 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 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
  • 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 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江苏省人社厅通知中对应表格如下: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人社部发〔2012〕56号)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3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4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5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工程师
6
注册验船师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A级资格:工程师
B级资格: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资格:助理工程师
D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
7
注册计量师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
8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发〔2017〕118号)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9
执业药师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10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经济师或工程师
1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初级资格: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资格:工程师
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
13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师
1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经济师
1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1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7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
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18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19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20
注册建造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2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助理工程师
23
民用核安全
设备无损检验
人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工程师
24
民用核设施
操纵人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工程师
25
注册建筑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26
监理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工程师
二、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质量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2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人发〔1997〕26号
经济师
3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号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广  告  师:经济师
4
价格鉴证师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经济师
5
招标师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经济师
6
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经济师
7
管理咨询师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
经济师或会计师
通知如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为人才减负,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公布我省《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三、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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