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发文!全过程工程咨询来袭

时间: 2020-08-02 10:5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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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与传统模式相比,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节约投资成本、加快工期进度、提高服务质量、有效规避风险四个方面。其核心是工程建设项目效率的整体提升。这种提升的原因在于把业主项目管理的外部利益关系转变为了工程总承包商的内部利益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商自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一体化的竞争力成为工程总承包市场竞争的关键性标志。

随后住建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两项重磅文件,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印发《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发文!全过程工程咨询来袭_1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业态。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指导意见》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重点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了培育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两个着力点。《指导意见》坚持市场培育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咨询单位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发展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投资高质量发展和工程质量提升需求,立足关键环节,《指导意见》针对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
二是明确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内容和方式。《指导意见》要求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要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将各专项评价评估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指导意见》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鼓励咨询工程师(投资)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
三是明确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内容和条件。《指导意见》鼓励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由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这样的企业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指导意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提出较高要求: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四是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既可按各专项服务费用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措施,确保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

01.全过程工程咨询概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可见,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工程咨询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的相关咨询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不能是其他主体。因此,工程咨询公司受其他主体委托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畴。另根据《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第3.2.1款的规定,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服务,比如:规划咨询、投资咨询、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海绵城市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当地政府报批报建所需要的咨询服务等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0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方式
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因此,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开展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一家工程咨询企业实施;二是由多家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工程咨询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可见,即使一家勘察、设计或监理等只在某一方面实力比较强的工程咨询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而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0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否需要招标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并未提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否应当招标的相关内容,但部分省份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如何进行招标作了明确规定。

1.四川省:
《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时,只需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中一项进行招标即可,其它咨询服务可直接委托给同一家咨询单位,无需再对其它咨询服务内容进行招标;对于不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
2.湖南省:
《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试点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不需要进行招标的社会投资试点项目可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企业应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在项目立项时即可进行全过程咨询单位招标准备工作。对于已经公开招标委托单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合同形式将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委托给同一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3.吉林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 ,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4.江苏省:
《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可不另行招标。”
5.陕西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通知》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04.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
1.资质: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
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这意味着当前国家层面对于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资质并无明确限制,仅当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承担勘察、规划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时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
2.服务能力: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 可见,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具备提供咨询服务所具备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
3.资信要求: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23条和《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对工程咨询企业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除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可能需满足发改委有关的信用评级标准。
4.人员要求:
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0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的责任
1.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2.各企业联合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时,牵头企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
3.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可见,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工程咨询企业,也应受《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约束,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06.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优势有哪些?
以前我国传统的建设模式是将建筑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分隔开来,各单位分别负责不同环节和不同专业的工作,这不仅增加了成本,也分割了建设工程的内在联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全产业链的整体把控,信息流被切断,很容易导致建筑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以及带来安全和质量的隐患,使得业主难以得到完整的建筑产品和服务。而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其高度整合的服务内容在节约投资成本的同时也有助于缩短项目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品质,有效地规避了风险,这是政策导向也是行业进步的体现。

07.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工程总承包的关系
近年来,政府近年颁布多项关于鼓励和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都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是投资建设方与建设实施方之间的一种业务合作关系,而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中所采用的一套服务体系和模式。工程总承包的推进也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创造了需求,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来源: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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