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以“上访”威胁/敲诈工地,百余人获刑!

时间: 2020-08-02 10:51 阅读:
来源:中国新闻网、天津日报
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出台了很多利好政策。社会上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利好,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筹码。
201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27人劳务碰瓷”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这一流窜多省区以“劳务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
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以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实施敲诈,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处孙晋勇等27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追缴违法所得21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孙晋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访”威胁/敲诈工地,百余人获刑!_1
图片源于:摄图网
此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也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等41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该案系针对河北、天津等多省市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的系列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等41名被告人为该系列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2次,涉案金额19.6万元,严重扰乱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至2018年间,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少数民族、汉族无业人员,以建筑工地为目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故意隐瞒少数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开设专用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企业拒绝用工
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为首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宝坻法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各犯罪集团中的部分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及参与人员依法作出判决,对何某等115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
如何避免劳务碰瓷?
遇到这些情况赶紧报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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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来源:筑业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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