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试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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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试验细则 | 第一版第 0 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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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项目名称: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试验。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
2.检验依据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90)
3.材料要求
砌筑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
3.1水泥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大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大于42.5级。
3.2砌筑用砂选宜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为M2.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
3.3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石灰熟化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小于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采取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的措施。应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3.2采用粘土或亚粘土的制备粘土膏时,宜用搅拌机加水搅拌,通过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筛。用比色法鉴定粘土中的有机物含量时应浅于标准色。
3.3.3制作电石膏的电石渣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检验时应加热至70℃并保持20min,没有乙炔气味后,方可使用。
3.3.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
3.3.5介于茂名地区基本上用的水泥砂浆、水泥石灰砂浆,主要控制好石灰膏的质量。
3.4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试配时的稠度,应为120±5mm。
3.5粉煤灰的品质指标和磨细生石灰的品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媒灰》(GB1596-91)及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粉》(JC/T480-92)
3.6配制砂浆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3.7砌筑砂浆中掺入的砂浆外加剂,应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砌体强度形式检测报告,并经砂浆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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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20、M15、M10、M7.5、M5、M2.5。
4.2水泥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水泥混合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于1800kg/m3。
4.3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4砌筑砂浆的稠度应按表4.4规定选用。
表4.4 砌筑砂浆的稠度
砌体种类 | 砂浆稠度(mm) |
烧结普通砖砌体 | 70-90 |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 60-90 |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 60-80 |
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 空斗墙、筒拱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
50-70 |
石砌体 | 30-50 |
4.5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4.6水泥砂浆中水泥用量不应小于200kg/m2;水泥混合砂浆中水泥和掺加料决总量宜为300~350kg/m3。
4.7具有冻融循环次数要求的砌筑砂浆,经冻融试验后,质量损失率不得大于5%,抗压强度损失不得大于25%。
5.1.1砂浆配合比的确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计算砂浆试配强度fm,o(MPa);
2)按本规程公式(5.1.4-1)计算出每立方米砂浆中的水泥用量Qc(㎏);
3)按水泥用量Qc计算每立方米砂浆掺加料用量QD(㎏);
4)确定每立方米砂浆砂用量Qs(㎏);
5)按砂浆稠度选用每立方米砂浆用水量Qw(㎏);
6)进行砂浆试配;
7)配合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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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砂浆的试配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fm,o=f2+0.645σ (5.1.2)
式中fm,o——砂浆的试配强度,精确至0.1MPa;
f2——砂浆压强度平均值,精确至0.1MPa;
σ——砂浆现场强度标准差,精确至0.01MPa。
5.1.3砌筑砂浆现场强度标准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统计资料时,应按下式计算:
σ=(5.1.3)
式中 fm,i——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砂浆第I组试件的强度,MPa;
μfm----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砂浆n组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MPa;
n——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砂浆试件的总组数,n≥25。
2 当不具有近期统计资料时,砂浆现场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5.1.3取用。
表5.1.3砂浆强度标准σ选用值(MPa)
砂浆强度等级 施工水平 |
M2.5 | M5 | M7.5 | M10 | M15 | M20 |
优良 | 0.50 | 1.00 | 1.50 | 2.00 | 3.00 | 4.00 |
一般 | 0.62 | 1.25 | 1.88 | 2.50 | 3.75 | 5.00 |
较差 | 0.75 | 1.50 | 2.25 | 3.00 | 4.50 | 6.00 |
5.1.4水泥用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每立方米砂浆中的水泥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QC=(5.1.4-1)
式中а=3.03 β=-15.09
5.1.4.2在无法取得水泥的实测强度值时,可按下式计算fce:
fce=γc·fce,k (5.1.4-2)
γc无统计资料可配1.0。
5.1.5水泥混合砂浆的掺加料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QD=QA-QC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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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A宜在300~350kg;
QD、QA、QC精确至1kg。
5.1.6每立方米砂浆中的砂子用量,应按干燥状态(含水率小于0.5%)的堆积密度值
作为计算值(kg)。
5.1.7每立方米砂浆中的用水量,根据砂浆稠度等要求选用240~310kg。
5.2水泥砂浆配合比选用
5.2.1水泥砂浆材料用量可按表5.2.1选用。
表5.2.1 每立方米水泥砂浆材料用量
强度等级 | 每立方米砂浆水泥用量 (kg) |
每立米砂子用量 (kg) |
每立方米砂浆用水量 (kg) |
M2.5~M5 | 200-230 | 1m3砂子的堆积密度值 | 270-330 |
M7.5~M10 | 220-280 | ||
M15 | 280-340 | ||
M20 | 340-400 |
注:1、此表水泥强度等级为32.5级,大于32.5级水泥用量宜取下限:
2、根据施工水平合理选择水泥用量;
3、当采用细砂或粗砂时,用水量分别取上限或下限;
4、稠度小于70mm,用水量可小于下限;
5、施工现场气候炎热或干燥季节,可酌量增加用水量;
6、试配的强度应按本细则5.1.2条计算。
5.3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
5.3.1试配时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搅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4.8条的规定。
5.3.2按计算或查表所得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测定其拌合物的稠度和分层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调整材料用量,直到符合为止。然后确定为试配时的砂浆基准配合比。
5.3.3试配时至少应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其中一个为按本细则5.3.2条的规定得出的基准配合比,其他配合比的水泥用量应按基准配合比分别增加及减少10%。在保证稠度、分层度合格的条件下,可将用量或掺加料用量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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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对三个不同的配合比进行调整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砂浆7d、28d强度,(7d为参考强度);并选定符合试配强度要求的水泥用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砂浆配合比,出具报告单。
6.砂浆的保养和出具报告。
6.1砂浆试配成型,拆模后移放至标准养护室进行养护,依据《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测其三个配合比的7d、28d强度(7d为参考强度),选择符合强度要求的并且水泥用量最低的砂浆配合比,出具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