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合同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X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发包人已委托投标人为X工程项目业主中心试验室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并已接受了投标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项目 ;
(2)工程名称:X工程;
(3)工程地址:X县 ;
(4)工程内容:X检测服务;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6)中心试验室主任姓名及证书号码:X。
二、工程实验检测范围
试验检测服务范围:主要负责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制定第三方试验室的工作计划,具体抽检频率和办法,审核驻地监理试验室和施工标段试验室的试验计划及试验数据月报表。
(1)、指导和监督施工标段、驻地监理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重点对人员,设备的配备、试验检测的及时性、规范性,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督查。
(2)、按5%频率抽检重要工程原材料。原材料包括:水泥、石灰、钢筋、沥青、集料等。
(3)、按5%频率抽检重要成品、半成品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主要抽检项目包括:路面砼强度、无机结合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无机结合料水泥剂量、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沥青混合料沥青含量、沥青混合料级配、沥青混合料理论密度、结构砼的回弹强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
(4)、复核监理、承包人的重要标准试验。包括:C40(含C40)以上砼配合比、无机结合料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
(5)、参与和监管对外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竣(交)工验收检测。
(6)、定期巡视工地、掌握质量动态、对质量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对不合格工程提出处理建议。
三、试验检测服务期
试验检测服务期:同施工周期。
四、试验检测服务费
试验检测服务费总价:(大写)X元(¥X.00元);
付款方式:试验室按要求完成质监站的验收付至合同价款的X%,路基及路面基层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X%,路面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X%;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审计后付至审计总价款的X%;余款X%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无息)。
五、
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六、
下列文件是本项目试验检测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条款;
(5)技术规范;
(6)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7)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贰万肆仟元整)。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七、
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试验检测工作条件。
八、
投标人基于承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试验检测服务。
九、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投标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至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拾份,双方各执伍份。
发包人:X司(盖章)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2015年12月21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X北
邮编: 邮编: X
电子邮箱: 电话:X
传真: 传真: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
帐号: 帐号:X
招投标中心:(备案专用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本项目为S202线第三方试验检测服务。
1.1.2 工程
S202线路基、桥涵、路面、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1.1.3 服务 中标人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1.1.4 业主 委托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7合同 一般应包括:中标函或委托函;协议书、合同条件;中心试验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9 日 即历法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1 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
1.2.2 为了文字简练,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 如果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 中心试验室的义务
①中心试验室必须满足皖交质监站[2012]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并通过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
②各种试验检测均应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出具报告应按统一的格式和方法进行整理、发放、保存。
③中心试验室除独立进行试验项目外,还应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监理合同段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④对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自检资料和中心试验室的抽检资料要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签认承包人提供的假试验资料和事后编造、补充的试验资料。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⑤中心试验室必须保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人员名单到岗并应遵守以下条款。
a、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减少试验人员,当人员减少时,业主将核减乙方相应人员费用的1.5~2.0倍。
b、试验室不得随意更换主要试验人员,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申报理由并提出同等或资质更高的人员报业主批准后方可更换。
c、对于业主提出的人员更换,试验室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选派资格和经验均为业主所能接受的人员替换。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试验室自行承担。
⑥试验人员的休假应有计划地进行安排,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视频考勤),不允许出现空岗现象。
⑦试验室应配合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进行巡查和检查,并不得提出额外要求和任何形式的费用增加。
⑧试验人员在服务期间只能获得合同协议中规定的报酬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所应得到的服务,此外不得索要额外的报酬或服务,不得从承包人处获得任何奖金、补贴和实物,不得参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
⑨试验室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2.1 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中心试验室工作大纲中规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服务。
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试验服务。
2.2.3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包括路基、桥涵、路面、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增加等所有工程的试验服务,业主不因此考虑增加试验附加的服务费用。
2.2.4中心试验室必须满足皖交质监站[2012]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并通过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
2.2.5工地试验室应当按照授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2.3 职责
2.3.1 中标人应本着“以数据为准,以文字为据”的原则,按照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试验服务。
2.3.2 如果中标人在履行试验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合同。此时中标人应:
2.3.2.1 根据试验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试验服务;
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试验人员
2.4.1 中标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试验服务的试验人员,必须能够适应试验合同规定的试验服务工作,其主要试验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 为了履行试验服务,试验检测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 中标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试验服务的主要试验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更换不能按照试验合同的规定履行试验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试验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 试验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试验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试验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4.7 试验单位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资料属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全面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否则属试验单位违约。试验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偿金。
(1)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试验工程师无特殊情况,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缺勤按1000元/天·人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偿金;试验员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也不得少于22天,缺勤按500元/天·人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偿金;试验室主任需要离开工地时,3天之上须向业主请假,并以书面形式委托行使其职责权限的代理人。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如因故确需变更,则必须取得业主的同意。
(3)试验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试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采购,不得以职权向施工单位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不得与施工合同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否则业主将根据情节对试验单位予以通报或终止合同。若因试验人员不负责任、失职渎职,使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试验单位应按赔偿条款向业主赔偿,同时业主将根据权限上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4)如果业主或上级部门检查发现中心试验室试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或监控单位串通,或自己单独提供假数据,被发现一次时,扣除主要当事人当月服务费用,清除出场,并按30000元向业主支付违约偿金。在整个试验服务提供期间,试验服务单位累计提供假数据(不包括工作失误)2次时,试验服务单位应更换试验室主任,并按10000元向业主支付违约偿金。如果存在事后补填资料、或资料不全、独立抽检频率不足等严重问题,视试验单位违约,按人民币2000元/人·次向业主支付违约偿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执行业主的工作指令不力、工作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差而造成严重影响的试验人员,业主有权作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处理,试验单位必须服从。同时,试验单位应向业主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偿金。
(6)试验单位应重视和加强中心试验室建设与管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0天内组建完成。否则,视试验单位违约,除限期整改外,向业主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偿金。
(7)为强化质量控制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业主将在给试验单位应付款中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若所完成的工程因中心试验室试验问题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或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2.4.9 试验招标实行试用期制。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承诺的人员不能按期到位或任意更换,仪器设备配置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试验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并在二个月试用期内未得到改进,业主将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另行委托试验单位。
2.5 业主财产
当试验服务完成或终止时,除合同规定外试验单位提供的设施、设备及尚未使用的物品,均归试验单位所有。
2.6 保密
在试验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试验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试验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 业主的义务
3.1 试验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试验合同的规定,向试验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2 资料
业主应向试验单位免费提供与试验单位履行试验服务有关的资料。
3.3 决定
业主应按试验合同规定,就试验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4 责任和保障
4.1 试验单位的赔偿责任
试验单位违反试验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
赔偿金 = 受损工程的试验费
4.2 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试验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试验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试验单位赔偿。
赔偿金 =试验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3 赔偿的限额
试验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试验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试验合同金额的10%,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试验合同,并没收试验单位的全部履约担保金。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
业主据实赔偿试验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 履约担保
投标人一旦中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必须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金,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从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交工证书颁发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交工证书颁发之后14天内,此项担保退还给试验单位。
4.5 保险
试验单位应在试验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试验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 试验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
5.1 试验合同的生效
试验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 试验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试验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试验服务。如果非试验单位的原因,致使试验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试验合同的终止
试验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试验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试验合同的约束。
5.4 试验合同的变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试验合同进行变更。
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试验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试验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试验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试验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试验单位履行试验服务,试验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试验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试验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单位附加的服务,试验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试验服务费用的增减不予调整。
5.5 试验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 出现根据本试验合同的规定不应由试验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试验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试验服务时,试验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试验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 全部试验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试验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试验合同,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试验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试验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5.2 业主要求试验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试验服务或中止本试验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试验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试验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试验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 试验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试验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试验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试验单位予以解释。若试验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试验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试验合同,并视情况没收试验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5.5.4 业主拖延支付试验服务费用,并已超过规定期限的28日,试验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试验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试验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试验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试验服务。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试验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5 试验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试验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试验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试验单位不得将试验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试验单位因试验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 试验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试验费用支付统一由中心试验室按《试验费用支付报表》中项目填报,送业主审核后支付。
中期支付按阶段进行,试验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试验室按要求完成质监站的验收付至合同价款的20%,路基及路面基层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路面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
试验服务人员和交通车辆的考勤与费用支付,应遵循以下规定:
试验服务人员和交通车辆,原则上在工地从事试验工作均为出勤,凡离开工地则为缺勤。
试验服务人员和交通车辆每月出勤满22天,全额支付试验服务人员服务费和交通费。
(3)中期支付达到合同价格的85%时暂停支付,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并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并退还履约担保金。
(6)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业主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试验单位。
(7)该合同为总价控制合同;工作内容如有变更,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调整。
6.3 货币
本项目工程支付试验服务费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7 其它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试验合同。业主和试验单位均应按照试验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本试验合同的主导语言为汉语,所遵循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7.3 奖励
奖励由业主另行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其奖励费用由专项暂定金支出,罚金在当月支付的试验费中扣回。
7.4 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试验单位不得获取本试验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试验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未经业主同意,试验单位不得出版本工程项目的任何资料和内容。
7.6 通知
本试验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 争端的解决
最终解决争端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本项目的仲裁机构为亳州仲裁委员会。
中标通知书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