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规范是如何规定幕墙玻璃安全的?

作者:爱哭的骨头 时间: 2007-09-27 00:00 阅读:
[CENTER]规范是如何规定幕墙玻璃安全的
向日空间
建设部第193号公告发由了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代替原JGJ102-96,2004年1月1日实施。其中条文4.4安全规定中4.4.1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2001年11月1日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代替GBJ210-83,其中条文9.2.4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这是两个前后发布的标准,前者为行业标准,后者为国家标准,后者于前都之前发布,上面所指的条文应认可为对同一事物的表述,却是“易”和“应”的两种不同要求。
这两项标准都是工程建设标准,都非强制条文。在规范的用词中,“应”属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反而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而“易”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反面词为“不宜”。那么,他们还是有区别的,那幕墙的设计和验收以那个为准呢,恐怕不易做出选择。
所为条件允许,在框支承的幕墙中,指明框、隐框或半隐框的形式,采用安全玻璃有多少条件限制,实际上安全玻璃就象日用品一样普及,在规范中又如何认定呢?如果在价格的条件下,采用非安全玻璃,能否通过GB 50210的验收呢?GB50210的幕墙玻璃也必包含框支承玻璃幕墙的玻璃,后编写的JGJ102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在条文文说明中还强调了“本条规定是为了幕墙玻璃在安全和使用中的安全。……”,这样一看,是否是GB 50210的“应”更合适点,更体现安全非小事呢。告诫我们的规范编写和管理的工作者,用词必须慎重,会害人的。
大家如有更多见解,可展开讨论,欢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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