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 ----- ----- 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