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检测报告向原告送达,被告环保局的处罚被撤销

时间: 03-10 22:30 阅读: 386次
  吉林省桦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对原告的锅炉所排放的气体进行检测,作出了检测报告后,未将检测报告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对检测报告结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导...
  吉林省桦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对原告的锅炉所排放的气体进行检测,作出了检测报告后,未将检测报告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对检测报告结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原告丧失对检测报告结果的陈述、申辩权利。   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桦甸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吉0282行初1号   原告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丰伟胡同。   法定代表人宫树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司法局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丛晓海,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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