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网络 时间: 2020-07-27 16:53 阅读:

为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现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国产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9年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电子邮箱:huazhuangpinchu@163.com)。QA4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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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生产、进口和经营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产品备案
  第六条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或进口前,备案人应当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第七条  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工作,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对境外备案人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备案人授权其备案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审核不合格的,禁止进口或生产。
  第八条  在首次办理备案前,境内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名称注册:
  (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二)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资料真实的承诺书;
  (三)境内责任人还需要同时提交境外备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应准确译成标准中文。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应当明确具体,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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