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管县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厅〔2018〕33号)及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完善环境监测服务制度。在我省开展服务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或国家认证认可委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在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开展的监测服务。
2. 在我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相一致。持续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且工作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设施等,保持相应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