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就召回管理工作答记者问

作者:网络 时间: 2020-07-27 16:5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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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缺陷产品在召回制度已经实施14年,请简单介绍一下整体的实施情况。
  答:召回是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产品缺陷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消除产品缺陷可以防范、减少和避免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就陆续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各国通过产品缺陷召回,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2004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截至目前,出台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6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根据召回相关制度规定,产品生产和进口企业是实施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规要求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召回事项,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将发现的产品缺陷线索向生产企业进行反馈,并配合召回活动的实施;广大消费者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召回工作,并注意收集产品使用中出现的相关安全和故障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规和程序要求对企业的召回工作实施监管。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项涉及产品安全的事中事后处置措施,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印发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改进的救济途径。产品缺陷的发现主要依赖于产品的市场表现和消费者的使用反馈。因此,缺陷召回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体、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特征,形成了良好互动局面。近期,因前悬架下控制臂衬套存在缺陷问题,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召回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3个品牌共14个车型332.7万辆汽车,是迄今为止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规模最大的一次,必将对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生重大影响。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8年10月21日,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712次,涉及车辆6741.83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1706次,涉及数量9593.69万件。主动实施召回已逐渐成为汽车和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形成了业界普遍共识。
  2.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将实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工作统一。请介绍一下详细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相关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涉及召回管理的职责分工为: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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