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结果=结果报告吗?
最近小编被这个问题给绕住了,报告结果和结果报告难道不是一样的吗?小编今天就肤浅的研究一下。
在报告结果的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的要素,如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7.3抽样、7.4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7.5技术记录、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7.7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而报告结果则涉及到7.8.1 总则、7.8.2 报告(检测、校准或抽样)的通用要求、7.8.3 检测报告的特殊要求、7.8.4 校准证书的特殊要求 、7.8.5 报告抽样——特殊要求、7.8.6 报告符合性声明、7.8.7 报告意见和解释、7.8.8 修改报告。
报告结果和结果报告可以通过合同评审这个环节来实现对接。
这里需要做以下几个强调:
强调1 产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报告
报告=检测结果/+检验结论或者=数据或结果/+判定结论
1、出具什么样的报告,由实验室决定,取决于检验检测性质及与客户的合同评审。
2、检验结论涉及判定规则,合同评审的专业性(专业人员参与合同评审)。
强调2:判定标准
1、判定标准(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内容,只涉及限值要求的产品标准、规程规范或法规)不需要资质认定。(如: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2、标准中既有检测方法,又有判定标准的,方法标准需要资质认定。(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引用的水质方法标准
3、判定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单独申报资质认定;判定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部分资质认定时,应限制说明。如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理化指标指向GB 5009.42-2016,食品添加剂限量指向GB2760
强调3:检验检测能力的限制说明:
抽样方法、样品前处理方法不能独立申报资质认定;若其与后续的检测方法相关联,抽样方法、样品前处理方法可以与检测方法标准一同申报资质认定。
非方法标准不允许单独申报资质认定:如法律法规、定义、资质认定活动依据、质控标准及判定标准和产品标准(不含方法标准时)
限制说明的内容:测与不测、测试场地、移动设施、租用设备、变更或扩项等。
强调4:报告需经审核批准才可发出。报告修改重发的,应标识修改的信息和原因。
强调5:口头、非纸质报告也是“报告”,也需要审核。修改报告时要提供“为什么要修改?修改了什么?”等信息。对检测结果作出评价性结论之前需要与客户沟通。
强调6:当检测结果及评价意见与客户预期不一致时,应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作出说明。
结果传送和格式: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标准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强调7:免责声明:样品来源和偏离、客户提供的信息、不负责抽样时、客户的其他要求等。
强调8:CNAS和CMA标志的使用,在前期的推送中已经分析,不再重复。
报告结果:属于对内检验检测过程完成后形成的记录!
结果报告:属于对外报告给客户的数据包装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