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要求,水利部定于2020年8—11月开展2019—2020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一、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分为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两部分。
1.质量管理评价
主要考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情况,共40分,其中质量管理措施方面20分,质量管理效果方面20分。
2.工程质量现场抽查
主要考核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现场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共60分。
三、考核结果
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A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且考核排名前10名的)
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
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
D级(得分60分以下的)。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或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D级。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水利工程建设司(以下简称建设司)牵头,监督司分工协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一)自我评价。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19—2020年度质量管理评价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实际,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和在建项目清单,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建安中心。
(二)质量管理评价。
建设司、建安中心分别组织考核工作组,于2020年10月31日前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并随机抽取2个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管理效果评价。质量管理评价赋分占100分基础分中的40分,其中每个项目占10分。各省份具体考核时间由建设司或建安中心另行电话通知。
(三)工程质量现场抽查。
监督司根据质量飞检、稽察、巡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对各地工程质量工作加权赋分。工程质量现场抽查赋分占100分基础分中的60分,具体工作安排和赋分标准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考核(现场抽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0〕51号)执行。
(四)综合评价。
建设司汇总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赋分情况,于2020年11月30日前提出各省份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五)结果认定和应用。
考核结果经签报部领导同意后,报送全国质量工作考核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水利部以“一省一单”方式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针对考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考核发现的严重问题,督促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追责。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考核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同时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1名建设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担任考核备选专家,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建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