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外语论文不再强制要求
一、原《办法》中涉及的“外语考试成绩”、“论文”等内容,新《规定》没有出现,不再作为强制要求。
二、打破学历资历限制,有重大贡献可直接评高级。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原人事部1994年颁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24年后职称评审管理迎来的重大调整,度川管理研究部将核心调整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原《办法》中涉及的“外语考试成绩”、“论文”等内容,新《规定》没有出现,不再作为强制要求。原《办法》中相关内容为“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适用范围: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
(三)监督管理: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文件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部研究起草了《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0日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一)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
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八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组根据评审系列(专业)特点和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考察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并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议组或负责初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和评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评审结果无效;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同时废止。
关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性配套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以落实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引,以修订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为基础,将不同时期关于职称评审的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完善,集中围绕评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把职称工作要求程序化、制度化。《管理规定》共9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评审委员会相关制度。明确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及组建要求,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规定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绿色通道。规定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