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以欺骗手段获取一级资质,撤!

时间: 2020-08-02 21:31 阅读:
以欺骗手段获取一级资质,撤!_1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连发5份建督撤字〔2019〕文件,对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获取相关资质行政许可的——福建省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新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其一级资质,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行政许可。


建督撤字〔2019〕9

福建省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西昌市航天北路道路及排水提升改建工程”“德昌县德州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等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0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撤字〔2019〕8号

福建鑫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小金县文化广场工程”“稻城县香格里拉镇排水泵站建设工程”等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2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撤字〔2019〕7号

福建新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2月资质申报材料中,“理县西大街文化广场工程”“石渠县自来水厂新建供水干管工程”等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1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撤字〔2019〕4号


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龙腾星城三期1号楼”“福建省闽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号宿舍楼”等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08号),你单位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撤字〔2018〕100号

福建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锦黔雅园”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52号),你单位于2018年8月8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施工    微信公众号    工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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