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有哪些新亮点?
设立我国工程总承包“双资质”制度
总承包方式适用上
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
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
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也包含许多《征求意见稿》中已存在的,备受关注的条款,此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推出,可以说是尘埃落定。
01
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02
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03
项目发包、分包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04
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