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设工程领域取消投标保证金”纯属误读!

时间: 2020-08-02 21:44 阅读:
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包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23个项目。各地区要参照此目录清单,年底前公布本地清单;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建设工程领域为减轻施工企业负担,都取消投标保证金了。政府采购也该顺应潮流取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询价保证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期在各地采访时经常听到这样的声音。一些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也刊登了这一方面“言之凿凿”的文章。甚至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还就此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希望财政部门借鉴建设工程领域做法取消政府采购活动的保证金。
那么,建设工程领域是否已经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活动该不该取消各类保证金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
张松伟表示,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并没有取消投标保证金,“建设工程领域取消投标保证金”的说法纯属误读!是以讹传讹!
那么,为何会出现工程领域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虚假消息呢?
张松伟介绍,2016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要求,清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并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16年5月日1日前将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该通知发出后,业界人士纷纷热议,有人推测工程领域投标保证金可能会被取消,有人直接断定,工程领域投标保证金会被取消。
“为了吸引眼球,有自媒体在转发上述通知时,直接给扣上《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将取消》的标题,文章的点击量是上去了,却在业界造成了很大的误会,或者说是误导,我在很多地方讲课都被问到——工程领域的投标保证金被取消了吗,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还能收取吗?”张松伟说,这让他哭笑不得。 “实际情况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6年5月,汇总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之后,把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的清查工作情况上报到了国务院,2016年6月27日对外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说得非常明确,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十分清楚,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目前是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收取的。
张松伟介绍,关于投标保证金还有一个误读需要更正,投标保证金不是定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缴纳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得任意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张松伟同时还指出,目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不是强制性要求,而是授权性规范。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另外,还要注意投标保证金收取的金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换言之,只要在采购项目预算的2%以内,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投标保证金收多收少、收还是不收。
在张松伟看来,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询价保证金)是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授予采购人的私权利,应由采购人根据市场状况、供应商诚信程度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地方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不能通过一纸文件统一规定采购人是否收取保证金。否则,就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政策回顾:
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此外,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中,同建筑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4类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三、工资保证金
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返还时间: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征收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附原文:
文件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工作,提出了清理规范意见和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进行审核。目前,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审核完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依托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清单查询、政策解读、现场咨询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纳入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内容,及时了解工作不足,回应企业诉求。加强舆论监督,并通过第三方评估完善和改进工作,推动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含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资金台账情况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在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对各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附件1.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附件2.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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