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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行!
[分享]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行!
时间: 2020-08-02 21:44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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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给住宅买“缺陷保险”吗?
这一创新举措自今年年初起
已经开始在成都试点
去年12月31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思路,推进这一试点。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所谓“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的保险。
包括外墙出现脱落、厕浴间出现渗水等等,都算“工程质量缺陷”。也就是说,出现这一系列“工程质量缺陷”时,业主将能够通过保险维修理赔。
7
月4日,为更进一步推进缺陷保险试点在成都市落地见效,成都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了成都市住宅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推进工作会。
“缺陷保险”推进的如何了?
将在全市推广
会上,成都市住建局副局长陈科介绍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推进情况。
2017年住建部在全国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四川省被列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试点省份之一,在同年四川省向住建部上报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的报告》中把成都作为四川省试点城市。
成都市开始进行缺陷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经历了2年多,先后亲赴北京、上海、深圳调研,10多个部门参与,30多家企业反馈意见,100多次修改,1000多人次的参与,制定出台了缺陷保险推进措施和办法。
为了顺利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成都试点,成都市住建局与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相关实施措施。
2019年12月31日
公开印发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随后进一步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
2020年4月16日
出台《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实施办法和细则对缺陷保险的实施范围、承保范围及期限、投保与承保、风险管理、理赔、信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实施办法和细则规定,成都市住建局于2020年4月23日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
发布
牵头保险招标公告,于5月27日完成招标工作,并在网上公示招标结果。中标牵头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陈科介绍,下一步,成都市住建局还将继续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建立
联系
会议制度,开展缺陷保险督导,建立退出机制,以确保试点成功,全市推广。
“缺陷保险”保什么?怎么保?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都在哪些范围实施?
陈科介绍,缺陷保险在全市新建国有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含安置房和人才公寓)试行,其他投资性质的住宅工程可参照实施。采用外保温饰面砖且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工程须购买缺陷保险。
就保险范围而言,成都的“缺陷保险”主要针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温与防水工程,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坏。
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期限为10年;
保温与防水工程,保险期限为5年;
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保险期限为2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保险期限为2个采暖和供冷期。
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进行维修或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法保留对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或保险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就具体承保方式而言,3万平米以下住宅工程可选择单一承保方式,其他项目须采用共保体方式进行承保。由于大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风险更大,为增加保险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由具备一定实力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
成员保险公司由牵头保险公司自行择优选择。参加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以防止恶意竞争。
如何理赔?
保险起见发现质量缺陷提出索赔申请
根据《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保险理赔)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或保险期届满后交房的,业主在收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统一便捷的理赔流程和理赔标准,24小时受理报案申请,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和维修工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以侧重修复、实际解决质量缺陷问题为原则,可通过
委托
物业公司、第三方房屋维修公司等方式,对房屋质量缺陷及时维修。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1个小时内
联系
索赔人,确定勘验流程,并在7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与业主之间对于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争议,可通过共同
委托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承担检测费用并在七日内予以书面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对于财产损失有争议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缺陷保险维修及赔偿费用累计不应超过投保总保额,单户业主维修及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单户业主(按单户建筑面积折算)所占保额。缺陷保险的免赔额为零元。
引入风险管理机制
“缺陷保险”还引入了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所谓风险管理机构,是指受保险公司
委托
,通过运用工程质量保险技术,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工程保险技术机构。
根据《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风险管理机构的确定应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且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完成。
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并向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
风险管理机构在过程检查评估和最终检查评估中发现质量隐患要及时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层级和属地原则报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整改。
“风险管理是‘缺陷保险’过程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其目的是为了提升工程质量,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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