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检测报告向原告送达,被告环保局的处罚被撤销

时间: 2020-03-10 22:30 阅读:

  吉林省桦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对原告的锅炉所排放的气体进行检测,作出了检测报告后,未将检测报告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对检测报告结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原告丧失对检测报告结果的陈述、申辩权利。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桦甸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行 政 判 决 书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2018)吉0282行初1号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原告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丰伟胡同。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法定代表人宫树松,经理。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委托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司法局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振兴南路**。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法定代表人马波,局长。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委托代理人张斌,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委托代理人丛晓海,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原告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宫树松及委托代理人马嘉嵘、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张斌、丛晓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6日对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桦环罚字〔2017〕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为:2016年3月8日,桦甸市环境监测站对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经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为447mg/m3,超标0.12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4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人民币。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原告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3年在工商机关注册经营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并按国家法律规定在被告单位办理了环保合法手续。2013年10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桦环建(表)字[2013]137号关于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桦环验[2014]11号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验收意见,桦甸市环境监测站桦环监测验字(2014)第0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原告在经营过程中,被告曾几次到原告单位进行检查监测,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2017年3月8日,被告到原告单位对其锅炉废气进行监测,经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为447mg/m3,超标准0.12倍,并要求原告单位改正,在30日内进行复查。2017年3月27日,被告给原告下达了桦环责改字[2017]0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7年5月份下达了桦环罚告字[2017]第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时于2017年6月25日下达了桦环罚字[2017]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合法的环保手续后,如被告认为原告的锅炉废气超标,其应当告知原告责令改正的依据。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法定程序,况且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秋季将其锅炉拆除。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违法行为。被告对原告下达桦环责改字[2017]0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的三十日内未对原告进行锅炉监测复查,被告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原告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依据: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1.企业信息1份。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2.监测报告2份。证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对原告的锅炉废气进行现场采样,进行二氧化硫监测,证明原告的锅炉废气达标合格及企业噪声监测结果合格。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3.桦环责改字[2017]0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桦环罚告字[2017]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桦环罚字[2017]012号决定书。证明被告下达桦环责改字[2017]0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和规定进行了改正,在改正期限内被告又对原告下达桦环罚告字[2017]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桦环罚字[2017]012号决定书,三个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被告将不同内容的行政决定并行,被告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相混淆,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2017年3月8日,桦甸市环境监测站对原告锅炉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原告烟尘排放超标,系二氧化硫超标0.12倍。通过依法调查所获取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排放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处罚的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有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据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五部分第4条细化标准第1项,超标一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了罚款10万元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正确。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告知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虽经环评也经被告验收,但环评及验收标准适用的是当时的国标2001标准(GB13271-2001),而原告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2017年,应当适用GB13271-2014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两个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已依法向社会公布,两个标准的指标调整,原告应当知情,也应当遵守,被告对此没有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下发以后,被告在30日内是否进行复查与本案的行政处罚无关,只与被告是否对原告进行按日计罚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被告是否在30日内对原告进行复查,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依据: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1.现场检查笔录。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2.调查询问笔录。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3.监测报告。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以上证据证明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浓度超标0.12倍。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执。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7.环境行政处罚审批表。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8.环境行政处罚审议情况表。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以上程序证据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2.《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五部分第4条细化标准第1项“超标一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对证据3监测报告有异议,该监测报告没有向原告送达,直接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异议权,属于程序违法。对证据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据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证据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无异议。对证据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据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证据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证据7环境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据8环境行政处罚审议情况表、证据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证据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超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时间,属于在限期整改期限,责令整改决定书中明确说明30日内复查,被告应当给原告30日的整改期限,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明显超过了处罚的法定程序。被告处罚事实不清,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系列行政决定是错误的。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被告对原告证据1企业信息无异议。对证据2监测报告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2014年4月16日原告锅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证明2017年3月8日排放符合法定标准。对证据3桦环责改字[2017]0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桦环罚告字[2017]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桦环罚字[2017]012号决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据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原告对被告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证据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据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证据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举出对原告送达证据3监测报告的证据,证据3监测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证据3不予确认。被告证据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据5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证据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证据7环境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据8环境行政处罚审议情况表、证据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证据10《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根据证据3监测报告作出的,均属于违法证据,本院对被告以上证据4-9不予确认。证据10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本院不作为证据评判。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企业信息、证据2监测报告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2予以确认。证据3桦环责改字[2017]0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桦环罚告字[2017]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院已进行过确认,在此不再确认。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经审理查明,原告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0月31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桦环建(表)字[2013]137号关于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桦环验[2014]11号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验收意见。2014年4月,桦甸市环境监测站对原告作出桦环监测验字(2014)第0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2016年3月8日,桦甸市环境监测站对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并于3月21日做出监测报告。经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为447mg/m3,超标0.12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监测报告未向原告送达。2017年3月27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原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以罚款10万元。6月16日,被告作出桦环罚字〔2017〕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桦甸市腾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万元人民币。原告不服,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桦环罚字〔2017〕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桦甸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告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对原告的锅炉所排放的气体进行检测,作出了检测报告后,未将检测报告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对检测报告结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原告丧失对检测报告结果的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故,被告依据其检测报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撤销被告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桦环罚字〔2017〕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审 判 长  薛金花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审 判 员  毛长斌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人民陪审员  王家来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书 记 员  艾书亦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ctd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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