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杆基本试验破坏标准的疑问

时间: 2020-07-31 21:00 阅读:
cecs22:2005中关于锚杆的基本试验中,锚杆破坏标准第一条是:本级荷载锚头位移超过上一级荷载锚头位移的2倍,就可以判断锚杆破坏。
然而在锚杆分级加载要求中又写到:本级荷载观测时间内锚头位移不超过0.1mm,即可加下一级荷载,如超过,则继续观测直到2h内不超过2mm可加下一级荷载。
这样的话,就存在一点矛盾。如果上一级荷载位移不超过0.1mm,那么加了本级荷载,但是本级荷载观测时间内超过了0.1mm,那么按照要求需要延长时间观测,得观测2h,不超过2mm。但是当观测到本级位移达到0.2mm时,就可以判断锚杆破坏了,根本不可能出现2h内锚头位移不超过2mm的情况。
对这种情况,不知道各位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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