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 2020-07-31 20:56 阅读: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禹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水利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大禹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禹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修订奖励办法,审议批准实施细则;
(二)筹措奖励资金;
(三)组建“大禹奖评审委员会”和“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四)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中国水利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三名,由中国水利学会副理事长和行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
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八条 大禹奖的办事机构是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学会秘书长兼任。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大禹奖的奖励范围:
(一)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为水利现代化而研究、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施,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应用成果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水利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与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大禹奖的评审标准:
(一)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发挥较大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成果
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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