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验收办法

时间: 2020-08-03 18:32 阅读:
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验收办法
99年3月19日
(建设部、科技部于1998年12月联合颁布)
 
1.总 则
1.0.1 为保证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建设,按照《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中关于示范小区建设的原则实施,并在示范小区竣工后进行验收,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批准列入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示范小区建设计划的全国示范小区建设的验收工作。
1.0.3 验收工作在科技部、建设部领导下,由项目主任主持。
1.0.4 为保证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的连续性,本项目验收工作的办事机构仍用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康办)名称。小康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申报验收
2.0.1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示范小区均可申报验收。
2.0.1.1 经科技部、建设部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立项。
2.0.1.2 规划设计方案由小康办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并经建设部批准实施。
2.0.1.3 经小康办施工管理专家组织中期检查。
2.0.1.4 经地方质检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质量合格,并已完成竣工验收。
2.0.1.5 建成一定规模,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0.1.6 验收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燃气、视讯等工程均已完成,并投入使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托幼、学校、文体活动等设施基本配套建成,并投入使用。
2.0.1.7 住宅内部装修完成,厨卫配套设备安装完毕,并已通水、通电、通气、通话。
2.0.1.8 物业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正常。
2.0.1.9 住房销售量达到验收住房总量的60%以上。
2.0.2 申报验收的示范小区必须经当地示范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填写“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验收申报表”,报送小康办。
2.0.3 小康办负责对申报验收的示范小区的条件进行审核。凡符合本办法2.0.1条规定的示范小区,均应列入验收计划,并统一组织验收工作。
3.验收论据与评定
3.0.1 验收依据
3.0.1.1 《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3.0.1.2 《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综合成果验收量化指标体系》及其评分细则。
3.0.1.3 《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城市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
3.0.1.4 《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村镇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
3.0.1.5 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3.0.1.6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
3.0.2 评定
3.0.2.1 示范小区经综合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经科技部、建设部批准后,正式命名为“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标牌;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小区,取消其示范小区的资格。
3.0.2.2 示范小区验收达标后,除授予“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小区”命名外,将按其规划设计、科技含量、工程质量、室内装修、物业管理等六个单项的优良成绩分别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杯。
3.0.2.3 证书、标牌、奖杯设计方案经项目主任批准,由小康办统一制作和管理。
4.组织机构
4.0.1 验收工作在项目主任领导下,成立示范小区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果的审定工作。
4.0.2 验收委员会由项目主任、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小康办成员、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会若干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小康办”主任提名,报项目主任批准。
4.0.3 验收委员会下设示范小区综合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负责示范小区验收工作。
4.0.4 小康办负责专家组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5.验收程序
5.0.1 小康办按照各示范小区验收申报表提出的验收时间,统一安排计划,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工作。
5.0.2 专家组按本办法3.0.1条规定进行具体验收评分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小康办。
5.0.3 小康办按专家组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校,报验收委员会审定。
5.0.4 验收委员会审定结果,经项目主任批准,报请科技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公布。
5.0.5 科技部、建设部为通过验收的示范小区分批授予证书、标牌、奖杯,以资鼓励。
6.附则
6.0.1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6.0.2 本办法由小康办负责解释。
验证码:

热搜标签

热点阅读

赞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