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投述、质量异议与仲裁管理制度
受理投述、质量异议与仲裁管理制度
一、 委托检测和受检单位,对于检测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检测单位书面申请复试,当对复试处理结果仍有不服时,应于收到复试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直到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检测质量申诉调整处理工作由检测公司负责人负责,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 检测质量申诉范围:
1、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适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当。
2、检测人员抽样方式、方法、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错误及检测结论不正确;
3、检测仪器设备不合格。
4、检测人员与受检单位或检测项目有关系,未予回避者。
5、检测人员因有违法、违纪行为,有失公正性者。
6、其他有关问题。
凡属与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质量无关问题,不予受理。
一、 委托检测和受检单位,对于检测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检测单位书面申请复试,当对复试处理结果仍有不服时,应于收到复试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直到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检测质量申诉调整处理工作由检测公司负责人负责,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 检测质量申诉范围:
1、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适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当。
2、检测人员抽样方式、方法、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错误及检测结论不正确;
3、检测仪器设备不合格。
4、检测人员与受检单位或检测项目有关系,未予回避者。
5、检测人员因有违法、违纪行为,有失公正性者。
6、其他有关问题。
凡属与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质量无关问题,不予受理。
- 检测单位受理申诉后,检测公司负责人会同负责人检查检测报告,查阅原始记录,审核检测仪器设备,抽样方法、测试方法、测试环境、数据计算、处理结论评定依据和判定方法。
- 经检查确属检测问题,发出更改检测报告,免收检测费用,如因此导致对方经济损失,则按有关规定(合同)办理,申诉不成立,有负责人向对方解释。
- 凡属申请行证复议或起诉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 有关检测申请复议及其调查处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整理存入该项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