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今天,建筑工人实名制正式实施,预计2019将实现实名制全覆盖
建立全国统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动态履职信息一网打进,该平台又是将是行业治理的一把利剑。
(1)建立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2)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3)企业数据及时上传:建筑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业现场履职信息将全网覆盖,这将是继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社保交纳信息全国联网后,又一把市场监管的利剑!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目前,全国有资质的建筑企业8万多家,从业人员5000余万。全国大部分地区,已落实劳务实名管理。
早在2017年,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已上线运行。现在,平台已上线项目9374个,参建单位56930个,在册工人335万余人,在场工人171.4万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2018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2、各地要建立地区实名制管理平台。
3、强化实名制数据应用,将实名制管理与企业诚信体系、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欠薪处理等相结合。
4、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经全面铺开实名制。
2018年3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
1、4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2、其中新开工的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加装考勤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3、实名制费用:建设单位要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
所有与建筑劳务实名制相关的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管理台账,需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2018年2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
1、2018年5月1日起,在建建筑工程施行用工实名制。
2、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
-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3、信息互联互通:各地实名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管理负直接责任。
2017年4月,四川住建厅下发通知,明确推行从业人员实名制。
从2018年1月1日起,经实名认证的从业人员数据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参与招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认定等。
反之,如果未经实名认证,不能参与招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认定。
同时还提出,要逐步实现从业人员实名制全覆盖,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2017年10月1日起,浙江温岭新办理施工许可及已办理施工许可尚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1、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写入工程合同,列为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一条。
2、以施工企业为单位,对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及出勤情况进行考勤。
3、员工每天上下班进出工地进行刷脸考勤。
4、施工单位项目部聘用工人时应及时办理保障卡,保障卡以银行卡的形式兼具考勤等功能。
5、施工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核,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将款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的开工。
2016年,福建省住建厅下发文件,要求如下:
1、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
2、工程项目应实施封闭管理。鼓励施工现场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指纹打卡、脸模识别、IC卡进出等技术实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考勤制度。
3、劳务人员进场后,要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100%。
劳务工人进场、退场时,要签订承诺(确认)书,项目部应结清工资报酬。
2017年,江苏省下发文件,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2、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住建部副部长易军曾明确,实名制管理工作将全面推行,覆盖全国8万余家建筑企业的5000多万名建筑工人。
未来,会把现有的逾5000万名建筑工人信息数据同意集中到平台上。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承包企业管理系统(实名管理 / 现场作业过程管理 / “四化一监督”)
- 作业企业管理系统(合同管理 / 工资发放管理 / 评价管理)
- 劳务工人管理系统(工人档案管理 / 工人职业技能管理 / 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