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时间: 04-12 06:41 阅读: 192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0号令,切实加强上海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0号令,切实加强上海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摘要订出本制度。 一、外出须办各类证件 凡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已婚、未婚女性及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在离开户籍地乡镇、街道外出务工、经商时,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外出已婚育龄妇女(除已结扎外)必须每隔半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反馈一次孕情、环情检查情况(凭现居住地计生指导站或县级医院检查证明)。 二、外来须验证 凡处未育龄人员在居住地务工、经商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由户籍地签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在申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营运证等证,到时,需出具经户籍地查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绍兴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临时查验证明》,或现居住地查验的相应证明,同时在沪期间须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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