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不要再曲解刑法!误判监理!

时间: 07-30 18:32 阅读: 18次
[讨论]不要再曲解刑法!误判监理!...
文摘自《建设监理》微信平台。编者按:监理人员身陷囹圄似乎已经成为了常态。清华附中一案引起了广大监理人员的热议,监理人员愤慨但无奈。行业有识之士早就对此发表了看法,但相关部门并未听取行业呼声。——文章摘自《建设监理》2013年10月刊,作者李明安,原题为《浅议施工安全事故中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在我国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中,将监理作为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处以刑罚,似乎成了惯例。在公众的印象中,一旦施工现场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适用《刑法》第137条对监理判刑。但笔者认为,在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中追究监理的刑责,是对《刑法》的曲解。《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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