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修订)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修订)...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修订)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修订)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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