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筑工程施工图行政审查制度将“曲终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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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针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部分,取消了原条款中“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的最高法律依据不再。先来梳理十多年来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近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针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部分,取消了原条款中“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的最高法律依据不再。先来梳理十多年来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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