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因不配合注销建造师证书,多家建企被通报批评!

时间: 2020-08-02 21: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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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配合注销<a href=http://www.qejc.cn/7/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建造师</a>证书,多家建企被通报批评!_1

日前,福建省住建厅全省公开通报批评3家建企因不配合执证人员注销二建,予以扣信用分。

关于对福建拓邦建设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办理个人执业注册违规行为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经查,福建拓邦建设有限公司在与二级建造师卢庆川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配合该同志向注册机关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于2019年2月3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闽建告字[2019]9号),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经查,厦门
鑫吉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与二级建造师薛锋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配合该同志向注册机关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闽建告字〔2019〕10号),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经研究,决定对上述2家企业的违规行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予以信用扣分。各企业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加强注册人员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关于对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个人执业注册违规行为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经查,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与二级建造师陈业灿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配合该同志向注册机关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闽建告字〔2019〕11号),你公司拒绝签收我厅注册中心寄出的函件,也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经研究,
决定对上述该企业的违规行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予以信用扣分。各企业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加强注册人员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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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住建厅收到“挂证”人员投诉企业不配合注销的问题发布了一则“告知函”,4月1日起,将会对情况属实却不予以注销的企业,处以1-3万元的罚款、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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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函
****公司:
近期,我厅收到____□电话□邮件□信函,投诉其注册在你公司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证书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注册后取得,投诉人向你公司提出注销该证书请求,但你公司拒绝为其办理注销事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投诉情况属实,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配合投诉人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根据《通知》规定,可视情况不再追究你公司相关责任。
二、如你公司认为投诉情况不属实,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附件证明材料:1.你公司与投诉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你公司为投诉人交纳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期限大于等于人员注册期);3.投诉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发放记录凭证;4.你公司关于投诉人的考勤记录;5.其它证明投诉人是你单位正式员工的材料。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也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比对社保系统数据等必要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挂证”行为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以下后续处理: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的“挂证”证书予以撤销和注销注册;
2.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根据《通知》规定,对你公司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特此告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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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节选)
建市[2017]241号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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