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这些新增加的法律条款你关注了吗(三)?

时间: 2020-08-02 21:44 阅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分析之十:
第一次明确了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措施的管理规定

 
……
(续上)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措施的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条文分析】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置规定。
一、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为该法制定的亮点之一,它规范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要求,突出体现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使得依法监管更加有效。
二、要点
(一)依法决定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权力。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本规定应对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款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
(三)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在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处罚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四)执行停止供电措施的注意事项。作出停电措施应注意点:一是停止供电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四)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依照本法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注
1、进一步理解本条,请关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一款[1]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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