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用《物权法》钉子户被判搬家

时间: 2020-08-03 18:39 阅读: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广州猎德“钉子户”案4日终审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四“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
  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研究《物权法》“钉子户”死守猎德村
  去年10月16日,猎德村开拆。
  曾经密密麻麻盖满了“握手楼”的猎德村,迅速成为一片空旷的大工地,村屋几被拆完。然而,残垣断壁中,一栋楼房依然耸立,从高处看去很是显眼。
  事情始发于去年11月,猎德拆迁接近尾声,在东二区的拆迁工地中,一栋楼房矗立在拆迁工地中央。据了解,像这栋房子一样,猎德村共计尚有4户村民未与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这四户也就成了俗称的“钉子户”。
  事实上,在去年10月底,原本有5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而被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集体”)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其后,1户村民在法庭的调解下与村集体达成协议,最后真正成为“钉子户”的共有4名:李应开、李应光、李泽民及卢燕生。
  这期间,李泽民专门买了《物权法》、《宪法》、《土地管理法》等书籍,几户“钉子户”经常坐在一起研究,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泽民还每天巡查一遍,确保自己的房子没有被动过。
  ■一审判拆没提怎补偿“钉子户”不服上诉
  去年11月16日,村集体告4户“钉子户”案开庭。
  村集体方面诉称:猎德村的拆迁改造作为广州市政府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是为完成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建造而进行的试点工程,纳入了政府重点工程范围。基于市政建设需要,作为新光快速路北延线过江桥梁的猎德大桥将横穿猎德村,直接产生了包括被告使用的房屋在内的大量的拆迁任务。
  村集体分别在2007年5月和7月两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全体股东代表表决,以98.6%的高得票率最终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钉子户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拒绝交付房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给全体村民造成了损失。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钉子户”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村集体。“钉子户”皆不服,继续上诉。“钉子户”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光说“要拆”,怎么补偿却没提,“私人房产被没收,难道要屋主睡大街?”
  ■影响集体利益法院判“钉子户”拆迁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后,最终确认了三大观点:
  房子在土地上应拆除。首先,法院认为,本案涉讼宅基地属猎德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故猎德公司要求4人腾空房子、交付拆除合法有理。
  拆迁补偿按统一标准。第二,补偿问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村民股东选举的股东代表经民主讨论后确定的,是在这次整体改造过程中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统一标准。4人作为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之一,该方案理所当然对其产生约束力。
  “钉子户”影响集体利益。第三,这次旧村改造是惠及猎德村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猎德村整体改造计划涉及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公共利益。“钉子户”没有按照猎德公司通知的时间搬迁已经延缓了改造计划的实施,实际上对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影响。
  因此,在有详细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可供执行的前提下,几人应迅速腾空涉讼宅基地并交付拆除。这也是4人服从大局,积极配合猎德公司早日完成改造的应有之责。
  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文并图!《新快报》&w&w )e)e新闻背景广州钉子户案时间进程
  ■2007年10月9日,广州猎德开拆前一周,村民爆出仍有多户村民未与猎德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07年10月16日,猎德公司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状告4户钉子户。
  ■2007年11月16日,该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7年12月13日,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4户钉子户3日内腾空涉讼房屋,交给猎德公司。钉子户败诉。
  ■2007年12月26日,4钉子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8年1月3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
  ■2008年1月4日,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钉子户再次集体败诉。
  ■据《南方都市报》 9 9缘起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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