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钉子户”判决暴露物权保护困境

时间: 2020-08-03 18:39 阅读:

本报评论员张天蔚
  今日社评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广州市猎德村的最后4家“钉子户”,必须将其所住房屋交予“村集体”拆除,所获补偿,则以村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为准。至此,4家“钉子户”的法律维权之路已经走到尽头,但由这一判决而暴露出的农村居民物权保护的困境,才刚刚破题。
  此次判决与以往其他“钉子户”事件的最大区别在于,这是第一起围绕着农村宅基地上的“钉子户”而发生的纠纷和诉讼。而由于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对城市、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规定,使这一案件具有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物权法》在面对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时的困境。
  舆论普遍认为,《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制和社会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而一般公众理解,有了《物权法》,自己的房屋和围绕房屋而衍生的一系列权利便有了法律保障。重庆、深圳的“最牛钉子户”,也确实都乘着《物权法》实施的“东风”,实现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以上城市“钉子户”能够以《物权法》为武器保护自己物权的基本依据是,按照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对于城市购房者而言,便是“依法”获得了房屋所占土地的70年的使用权,也因此而获得了对所购房屋为时70年的“准所有权”,也因此而能够得到《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之条款的保护。
  在这种相对明确的权属关系之下,政府或其他组织能够强迫业主拆迁的唯一理由,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而在私权观念日趋强化的背景下,“公共利益”的界定十分敏感,以至于从《物权法》公布、实施到现在,全国尚没有一起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强制拆迁事件。
  而此次广州两级法院的判决中,却创造性地出现了“村集体利益”的概念,并以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法律解释,开通了“村集体利益”顺利碾过“钉子户”房屋的坦途。
  虽然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但按照人们的普遍理解,一般随农村村民降生而自动获得的宅基地,理当享有伴其终生的无限期使用权。因此,人们一般普遍认为,农村居民对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比城市居民更完全的“准所有权”。但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却无情地打破了这一“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弃上述社会共识和农村事实沿用的惯例而不问,只严格解读法律条文,则由于农村村民没有以明确的法律程序,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依法明确给”自己使用,则其所有权确实应为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也确实可以以“集体利益”的名义,收回该宅基地和与其不可分割的房屋,并以村集体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名义上的主人却没有协商、议价的权利。而“村集体利益”相较于边界模糊的“公共利益”,则狭窄和明确得多,只需一次村民集体的投票表决便可。猎德村村民也确实以98.6%的高票,明确了“村集体利益”所在。广州市两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也正是基于上述的逻辑和猎德村村民的票决。
  但若是这一逻辑成立,则以“集体利益”的名义剥夺某个村民个人对其房屋的权利,竟然完全与《物权法》无涉;《物权法》中所称“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竟然并不包括农村居民的房屋。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农村所有村民对其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均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一部千呼万唤的《物权法》,却无法保护占全国2/3以上人口的最大宗物权,如此尴尬的局面,不是缘于法律的疏漏或含混,便是缘自对法律的刻意误读。
  创造性地提出“村集体利益”概念,并以此绕开敏感的“公共利益”,实现拔除“钉子户”的目标,确是一次巧妙的判决。但如此判决背后的逻辑,却可能给农村居民的物权界定和保护,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随着城市边界的不断扩张,围绕农村宅基地上的物权纠纷注定越来越多。如果《物权法》对农村住宅的保护功能已经被废,那么面对“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资本利益的诸多利矛,村民们又能以什么作为保护自己权利的盾牌呢?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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