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01-31 17:28 阅读: 25次
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订《工程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1986年4 16日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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