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

时间: 06-23 10:29 阅读: 270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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