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时间: 07-27 16:54 阅读: 773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   2018年8月13日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由持有人授权销售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向持有人和监测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持有人应当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产品质量,并向监测机构报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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