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布 这些名称进行了修改

时间: 07-27 16:54 阅读: 9次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布 这些名称进行了修改...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倪岳峰                                   2018年11月23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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