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就召回管理工作答记者问

时间: 07-27 16:54 阅读: 42次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就召回管理工作答记者问...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就召回管理工作答记者问   1.我国缺陷产品在召回制度已经实施14年,请简单介绍一下整体的实施情况。   答:召回是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产品缺陷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消除产品缺陷可以防范、减少和避免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就陆续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各国通过产品缺陷召回,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2004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截至目前,出台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6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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