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痛定思痛:大桥垮塌后的思考

时间: 2020-08-02 21:23 阅读:
盘锦群众质疑“意外事故”的认定(新闻)
6月10日6时50分左右,辽宁省盘锦市305国道田庄台辽河大桥垮塌。事故调查处理指挥部12日认定这是一起桥板脱落,造成一辆农用车落水、车内两名落水司乘人员逃生,没有人员死亡的意外事故。(详见本报6月11日A25版、6月13日08版)
据《人民日报》6月14日报道,当地发布的无人员死亡的结果无疑让人松了一口气,但当地群众对桥板脱落属“意外事故”的认定却议论纷纷。他们说,这座大桥早就是座险桥,但一直未得到有效整改,且来往超载车辆只要缴罚款,就畅通无阻,垮塌是迟早的事儿!有人这样评论:“田庄台大桥垮塌不是意外,‘零死亡’的结果才是意外!”
对于田庄台大桥是不是险桥,事故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李秉军说:“这需要在随后的调查中才能认定。”盘锦市交通局局长任德忠说:田庄台辽河大桥的主桥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引桥属危桥。
但有文件表明,早在1999年,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就曾要求在田庄台大桥竖立险桥标志。记者也在桥头看到了这块警示标志:上面标明“前方险桥,实行限载、限速,整车限重15吨,桥上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单车列通行”。当地群众反映,几年来这块标志形同虚设。
政府必须提供安全的公共产品(直评)
政府责任取决于政府职责,违法或不当履行职责都必然产生政府责任问题。在险桥垮塌事件中,违法行政问题目前还不好说,但不当履行职责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路桥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提供,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这种“公共产品”本身必须是安全的,是没有明显缺陷和安全隐患的,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法律义务。而就出事的大桥而言,政府早已知道大桥是险桥,只是竖起一块警示牌了事。这等于政府向公众提供了具有极大安全隐患的公共产品,因公共产品瑕疵而发生的任何事故,政府都应当承担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
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把车辆超载作为造成意外事故的主因。其实这是归因偏颇,因为在阻止车辆超载通行上,政府管理部门也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大桥垮塌真是超载车通行引起的,那么也与政府失职密切相关。
摘编自《深圳商报》6月14日文/劳力
险桥垮塌中的政府责任不容回避(求是)
对于意外事故的界定,国内的相关律条与司法解释,尚不清晰明确。我们也相信,辽河大桥的垮塌并非蓄谋之举,所以并不存在什么主观故意的前提。想必盘锦市政府的结论,也是从这个层面上来论说的。
但是对于市民而言,他们对于意外不意外另有朴素的认知与见解:一方面是此桥“年岁已高”,有关危险的警报已经屡屡见诸文件与标牌;另一方面,据市民反映,辽河大桥的交通运载能力早已严重超出负荷。有证据表明,当地相关市政机构在这一方面多有疏忽,懒于监管,甚至有民众表示,只要给钱,桥上“跑火车都可以”。因此,“垮桥不是意外,没有发生人员死亡倒是意外”的说法,是结论出台之后极具代表性的民间情绪。
辽河大桥的具体所在地大洼县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说:“事故还没有调查清楚,谈不上政府的责任问题。”当然,追究具体的责任分担与确切的惩处救赎,还要在事故的具体原因查明之后,但是对于一桩公共危害事故而言,即便真的没有发生人员死亡,那也只是万般侥幸而已,政府依旧存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从目前的种种证据来看,辽河大桥就是一件存在问题的公共产品。大桥垮塌,只要不是因为地震、山洪等不可抗逆因素,那种钢筋断裂、螺丝脱落,即便再意外,也都存在当时施工及后来长期检修监控的失职之处,因而确确实实地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许修建当初的责任无从考量,但对后期管理维护负有全责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岂可遁逃。
事实上,正是因为事故尚未查清,所以地方政府才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方面,查清事故本身,就是政府当前要负的责任;另一方面,打捞落水车辆、支付(至少是垫付)受伤人员的救治费用,也宜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很遗憾,我们尤其没能在第二点上看到大洼县或者盘锦市政府的积极作为。在这种局面下,大谈事故未明政府便无责,难怪要让人心生疑窦,怀疑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诚意。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6月14日社论

来源:京华时报2VT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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