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石市建筑施工企业考核不达标严禁进行工程招标

作者: 时间: 2007-09-25 00:00 阅读:
记者9月24日获悉,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石嘴山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加强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信用考核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在全面检查了大武口区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及被拖欠工资人数方面的情况后,今年8月初,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建设、信访、城管和卫生监督等部门的配合下,经过研讨出台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资质,依法与用工组织和劳动者个人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建设业主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中标合同时,必须与施工企业附带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责任书;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台账,统一使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建筑工地工作工资记录卡,按照对农民工实行工资优先支付的原则,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杜绝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值得关注的是,该规定还明确指出,石嘴山市建设局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实行信用考核制度,对考核低于70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年度严禁在石嘴山市进行工程招标,低于60分的建筑施工企业收回信用管理手册。具体考核依据为:1.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2.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上访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3.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4.建设施工单位无能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本规定自9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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