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关于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 2007-09-26 00:00 阅读:
【实施日期】2005/10/08【颁布单位】 穗建筑[2005]661号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解决投诉中反映的质量问题,现将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市民可直接拨打城管热线12319进行投诉。
二、市建委建管处,市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及其质量监督站为住宅质量投诉的受理单位。市质量监督站为质量投诉的主要受理单位。
三、各受理单位对投诉的信函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四、原则上按谁负责质量监管,谁负责处理质量投诉的原则。重大质量问题由市质监站处理,市建委建管处协调跟踪处理情况。
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转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受理单位跟踪处理情况。
六、对质量投诉调查情况后要及时将处理的情况告知投诉人,对合理的要求,尽力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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